百色律师:在单位犯罪中,如何认定其他直接责任人?
对于单位犯罪,如果实行双罚制的,不仅要对单位判处罚金,还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在单位犯罪中如何认定其他直接责任人呢?
一是重要作用说
此种观点认为,单位犯罪直接责任人员只限于为了实现单位犯罪意图积极参与实施单位犯罪的单位内部一般工作人员。构成单位犯罪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须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单位犯罪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必须是单位内部人员;
第二,单位犯罪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必须是亲自实施了单位犯罪行为的人员;
第三,单位犯罪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必须对所实施的单位犯罪是明知的;
第四,单位犯罪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必须是在单位犯罪过程中起重要作用的人员。重要作用是指单位犯罪的骨干分子和积极分子,对单位犯罪的实行和完成,起了突出的作用。对于虽然参与实施单位犯罪的实行,但没有起重要作用的自然人,不宜认定为单位犯罪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二是行为参与说
该观点认为,单位犯罪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指单位成员中所有直接实施单位犯罪行为,具体完成单位犯罪计划的人。有学者进一步认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授意、指挥、组织下,积极参与和实施单位犯罪的单位内部工作人员。甚至有观点认为,虽知行为属于违法,但受到单位领导或其他人员的胁迫而实施单位犯罪行为的人,亦属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参照《刑法》第28条胁从犯的规定予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上述两种观点的根本区别在于,参与单位犯罪的所有人员是否都是单位犯罪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否应当有范围上的限制。